英国最高法院
联合王国最高法院(英语: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俗称英国最高法院(British Supreme Court),是英国的一所最高法院,对于英格兰法律、威尔士法律(由威尔士国民议会为威尔士制定,并与英格兰存异的法律除外)及北爱尔兰法律三个司法制度下的事务拥有终审权,也是这些司法管辖地区的最高上诉司法机关。最高法院在苏格兰法律担当的角色则相对有限,此外,对于因权力下放而衍生的诉讼,最高法院亦拥有审判权。这些涉及权力下放而衍生的诉讼,是指关于北爱尔兰行政院、苏格兰政府及威尔士议会政府三个地方政府,涉及其法律权力的诉讼、以及由这三个地方政府的立法机关因制定法律而导致的诉讼。最高法院现址位于伦敦西敏的前米德尔塞克斯市政厅。
联合王国最高法院乃依据《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第三章而设立,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运作。它的司法权力主要继承自上议院,这些权力过往一直由12位同时拥有上院议员身份的常任上诉法官(Lord of Appeal in Ordinary,通称“上议院高等法官”)行使。至于涉及权力下放事务的审判权,过往则由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执掌。
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无权审理来自苏格兰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件一概由苏格兰的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iary)审理,因此苏格兰高等法院是当地的最高刑事法院。然而,联合王国最高法院则一如昔日的上议院,继续有权审理来自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Court of Session)的上诉案件,但要上诉获最高法院受理,就必先要由两名苏格兰大律师(Advocate)确认上诉理据合理。
联合王国最高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审理来自英格兰、威尔士及北爱尔兰三个司法管辖地区的上诉案件。最高法院尤其关注对一般大众具重要影响的司法案件,一如昔日的上议院受理上诉委员会,商业纠纷、家庭问题、涉及公***机构的司法复核、以至于涉及《1998年人权法案》等等各类型的上诉案,都可由最高法院审理。另外,最高法院亦可审理刑事上诉案件,不过在苏格兰,刑事案件最高只可上诉至苏格兰的高等法院,由于不设上诉权的关系,苏格兰高等法院是当地的最高刑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