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子女有几种类

  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为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亲生父母子女关系

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属自然血亲,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由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因血缘联系而存在的,因此,除因一方死亡而自然终止外,不能人为地解除。在通常情况下,其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只能因父母将子女送养而解除。

2、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即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对应的,是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人为设定(如收养、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扶养关系)而由法律加以确认的,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既可依法设立,也可因死亡、收养的解除或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以及抚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关系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具体分述如下:

(1)养父母子女关系

《中华人民***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基于收养的拟制效力,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具有同等的法律意义,在亲子间的权利义务上是完全相同的。

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继父母子女关系

由于父母一方死亡或父母离婚,父或母再行与他人结婚而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子女对父母的再婚配偶称为继父母,夫或妻称其再婚配偶的子女为继子女。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父或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

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第二,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同生活或未受其抚养教育;第三,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在我国,只有在一起***同生活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才具有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发生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间仅为姻亲关系,不发生亲子间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