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什么时候实行?

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什么时候实行?

首次施行日期1998年9月1日

过程: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施行日期2009年5月1日

过程:

《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经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1.规定了 *** 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新原则。

2.按照 *** 职能转变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消防工作的新特点,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包括改革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消防设计稽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规定了消防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技术鉴定制度,建立了部门执法合作机制;加强了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检查制度,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的职责等。

3.规定鼓励和引导相关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4.进一步加强消防队伍的应急救援职能,加强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及必要的保障措施。

5.加强和完善消防安全法律责任,增加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消防法的行为;取消了一些消防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调整了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具体规定了消防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明确了消防行政处罚的主体等。

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和国主席令第 六 号

《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和国主席胡 *** 2008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 *** 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路。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 *** 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物件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 *** 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援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装置;鼓励、支援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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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实施的是98年颁布的版本,应该是先发整改通知书,如果你们不整改,再处罚。

《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

:gov./flfg/2005-08/05/content_20815.htm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 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定员工集体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下面这个是要5月份才实施。

《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

:gov./flfg/2008-10/29/content_1134208.htm

《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什么时候开始实行

《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是在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是在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50条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自( )起实行?哪天?

《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全文

消防法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安全,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内容包括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74条。

<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是什么时候施行

新《消防法》2009.5.1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6o条

《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定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定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由中华人民***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