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三个基础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具体如下:
1、罪刑法定原则,所有的刑事犯罪都需要法律明确规定;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不能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一律按法律的同一尺度一体对待;所有公民的各项权利遇到侵犯时,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等地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同等的法律制裁,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3、罪刑相适应原则,罪与刑罚需要相对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