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

法律主观:

治安案件中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被胁迫或被骗的、主动投案、如实陈述的、有立功表现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八)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案件,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 (九)不服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或者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