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2001年10月修订的著作权法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2001年10月27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对1990年《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由原来的六章、五十六条变更为六章、六十条。
2010年2月26日,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并根据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裁决的现实需要,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并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正涉及两个条款,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六章、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和国著作权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2011年7月13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在京正式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