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国防法律属于
国防法律属于特别法。特别法是“一般法”的对称。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我国的国防法规,除了具有无产阶级的根本性质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国防法规具有很高的权威性。权威性本是所有法律的***性;
2.国防法规具有较强的从属性;
3.国防法规具有一定程度的保密性。
国防法规的作用有以下几点:
1.巩固社会主义制度;
2.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
3.保证国防现代化顺利实现;
4.国防法规是加强国防实力建设的重要保障;
5.国防法规是指导国防潜力发展和积蓄的重要手段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和国家最基本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本依据。国防法律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无疑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我国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国防领域的职权;规定‘了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的职权,规定了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职权,规定了武装力量的性质、宗旨、任务、建设目标和活动原则:规定了军事审判和军事检察机关的设置:规定了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在国防领域的权利和义务等。所有这些,都是制定国防法律的基本依据。即是说,国防立法活动必须遵守宪法,以宪法为准绳,按照宪法的规定行使国防立法权限,以宪法有关国防的规定作为国防立法的基础。国防立法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总的基本精神和国防条款相抵触。
国防法律从严,是指国防法律的制定比普通法更严格、严厉。这是因为:第一,特别法严于普通法是一条普遍的法则,而国防法律属于特别法。第二,国防利益是国家最高利益之一,国防法律严于普通法,是维护国防利益的需要。在同防立法中坚持从严的原则,一是要赋予军人比普通公民承担更多的法律义务;二是对违反国防利益的行为,实行比一般违法行为更严厉的制裁:三是对战争时期违反国防法律的行为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国防法》
第十四条 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国防建设的有关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有关政策和行政法规;
(三)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四)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五)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建设和组织实施工作;
(六)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七)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同领导民兵的建设,征兵工作,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的管理工作;
(八)法律规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二)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
(三)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五)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六)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体制和编制,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单位的任务和职责;
(七)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
(八)决定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制定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九)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十)领导和管理人民武装动员、预备役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国际军事交流与合作;
(十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