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的问题 法律达人(或人事专家)请进 谢了!

上述一些意见我是不同意的:

1、新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才生效,《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由此可见,2008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继续有效的,但是,如果该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在2008年1月1日以后,那么其解除行为就应当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那么,如果楼主现在解除劳动合同要承担的违约金就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故,单位要求违约金为30000元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单位必须提供为培训你个人所花费培训费用的有效证明,且扣除你已履行部分合同所分担的比例。

2、违约金是写在附加合同里,但只要附加合同你也签字了,那么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具有同样效力。附加合同条款可视为主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