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隔离 条件

法律分析:集中隔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各市、州、县立即征用位置相对独立、对周边环境影响小、具备水电气和清洁排污保障条件的宾馆、酒店、招待所等资源,迅速改造为集中隔离点。集中隔离点分“收治”、“待出院”两类,前者收治发热疑似病人、确诊阳性病人,后者收治一次检测转阴的待出院病人。这两类集中隔离点不能混用。二是组建专门转运队负责转运工作,转运车辆应通风良好,转运时应区别入院和待出院病人、区别阳性和一次核酸检测阴性病人,车辆不能混用。三是按集中隔离治疗规范要求,完善各项配套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