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门口50米内禁止停车法律依据

学校门口50米内禁止停车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驾驶人不得将机动车停放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和场所,以及影响交通安全的其他路段和场所停车。

禁停路段停车的处罚方式如下:

1、禁停路段停车驾驶人不在场的,处以200元的罚款,记3分;

2、驾驶人在场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规定如下: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3、公***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4、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5、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6、城市公***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综上所述,禁止停车的地方都有禁止停车标志。在停车时需要观察周围是否有禁止停车标志,如果有就不能停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驾驶人不得将机动车停放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和场所,以及影响交通安全的其他路段和场所停车。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