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课堂教学中如何认知和限制法律纠纷的发生

1、侮辱学生的不当行为

不难发现,现在各大报纸、电视等媒体多处报道“教师侮辱学生致学生跳楼或致学生精神失常的”出现这样的结果是让人心痛的,但我们仔细研究就会发现,在学校的教育教学中,教师经常会遇到一些“恨铁不成钢”的学生,对于这样的学生,有些教师为了使其认识到自己的缺点和问题,经常会对学生使用一些过激的言辞。应当说,正常的批评教育是有助于使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但如果教师对学生使用了一些侮辱性的言辞,就是不恰当的了。当然在一般情况下,这也不会造成严重的后果,至多法院会判决让教师赔礼道歉。但有的学生心理脆弱,遇到这样情况时出现心理崩溃,以致产生严重的心理疾病或者会作出一些过激的行为,此时教师将会承担严重的后果。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侮辱学生的人格,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会构成刑法上的侮辱罪。

2、在教育过程中体罚学生的法律问题

学校的教育是否可以离开惩戒?答案是否定的,在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学生违纪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学校的管理者和教师自然不会无动于衷。就如同给树木修剪枝条一样,经过修剪的树木茁壮成长,而不经修剪的会长歪、长斜、果实不茂,甚至倾倒。没有惩戒,学校就难以保障正常的课堂秩序,没有惩戒,就难以矫正部分学生的恶习。孙云晓先生就曾指出“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全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未成年的学生正处在身心的发展过程中,此时,他们对是与非,对与错常常没有正确的理解,而且自制能力也较差,所以此时教师有责任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批评和惩罚。这也会使学生明白,遵守规则是一个人社会生存的必备品质。

但经常令教师困惑的是体罚与合理惩罚的区别。通过对学校法律服务的深刻分析可知,教师惩戒权是教师依法对学生不规范行为施予否定性的制裁,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其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的一种教育权力。而体罚属于一种造成学生肉体和精神痛苦的侵权行为。其区别的关键在于对学生处罚的内容、方式、数量的不同,即惩戒一定以合法的手段进行。但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立法和规章对教师惩戒权的行驶加以必要的规范,这使得教师在实践中往往瞻前顾后,如履薄冰。综上,教师对 学生只有惩戒权,没有体罚权。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一种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

3、体育课教学中发生的一系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的责任

在学校的体育课上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主要可以分成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