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类二级和两种执行规定
五类二级和两种执行规定介绍如下:
五类二级和两种执行规定是关于执行工作的详细规定。具体来说,五类指的是执行程序中的五种不同类型的案件,包括财产保全案件、证据保全案件、行为保全案件、执行复议案件和执行异议案件。
二级则可能是指的这些案件在不同处理阶段的分类,如初步处理和终审处理等。至于两种执行规定,一种可能是关于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另一种可能是关于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然而,请注意这只是一种可能的解释,具体的含义可能会根据具体的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所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法也称行政强制执行的形式,或具体措施。由于行政强制执行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行政机关可能采用何种执行方法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及其法律依据大致如下:
对人身的强制执行方法——公安机关的专属
1.强制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3条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2.强制服兵役。《兵役法》第61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也有学者认为强制服兵役属于对行为的强制)。
3.强制传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4.强制带离现场。赋予此项强制执行权的有公安机关执行的三个法律:一为《人民警察法》第8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1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