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宗教教职人员应尽的义务
宗教教职人员应尽的义务如下:
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服从所在地宗教团体的管理,遵守宗教团体的规章制度,服从所在地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的管理,遵守本宗教的教义教规,认真履行职责,教育引导信徒。
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各宗教专门从事教务活动的人员。宗教教职人员的范围,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依本宗教的教义教规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宗教教职人员一般指: 汉传佛教的比丘、比丘尼,藏传佛教的僧人(含活佛),南传佛教的比库(都、法、召章)、希提(吴巴赛)、萨米、祜巴、松列、松列尚卡拉扎等僧侣;道教的全真派和正一派道士;伊斯兰教的阿訇、毛拉等;天主教的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司铎(神甫)。
执事、修女;基督教的主教(或称“监督”)、牧师(包括个别教会传统中相当于牧师的长老)、教师(或称“副牧师”)、长老、传道员(或称“教士”)。
宗教教职人员是一类特殊的职业人士,他们有以下几个特点:
1、必须信奉特定宗教:宗教教职人员必须信奉特定的宗教,相信该宗教的教义、教理和价值观,并将其传递给教徒。
2、有精神上的力量:宗教教职人员需要有精神上的力量,能够传达信仰、希望和爱的信息,给教徒们提供支持和慰藉。
3、需要通晓特定的宗教文化:宗教教职人员需要通晓特定宗教的文化和历史,了解宗教仪式、礼仪和教代表意义。
4、有责任心和自我牺牲精神:宗教教职人员需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自我牺牲精神,愿意为教徒服务,把教徒的利益放在首位。
5、与社群联系紧密:宗教教职人员与社群联系密切,足以为信仰者提供带领、安慰、鼓励等方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