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航客机14个航班返航,飞行员、航空公司各应负什么责任?

认真分析了您给出的信息,特作以下回答:

1、如何从法律层面对此进行解释?

首先,我们确认这之中所具有的基本法律关系:第一,乘客与航空公司的运输合同关系;第二,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的劳动关系。这两个基本的法律关系是我们处理这个问题的关键。我们可以这样认识这个问题:由于这两个法律关系的成立,飞行员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约定的方式将乘客安全地送达目的地。但是由于第二个法律关系(该劳动关系)出现了问题导致第三人(乘客)没有实现第一个法律关系(运输合同关系)所应实现的合同利益(到达),那么航空公司应当先行赔偿乘客的损失,再向飞行员追偿。这是一个简单的民法问题。

2、乘客的权益如何得到补偿?

根据第一个问题的分析:乘客应当直接要求航空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飞行员权益的这种诉求方法是否得当?

这个问题不应该是乘客考虑的问题啦。但是如果你感兴趣的话,我们可以对比国外的“劳工法”中关于罢工的规定。国外是有这样的先例的,不排除影响到这些飞行员的可能性。虽然是飞行员权利意识的觉醒体现,但是这毕竟损害了第三人(乘客)的利益,所以,我认为这样的做法值得商榷。

4、在市场化的今天,是否缺少了劳资双方的对等的对话机制和对话机构?

这个是一个深层次的体制分析问题了,不是一两句话可以解决的。但是我个人认为确实是这样的,即缺少这样的机制。

5、飞行员对于航空公司,是否还是相对弱势一方?

飞行员属于劳动关系中的劳方,理论上应该属于弱势一方的。

6、此类事件的严重后果是什么?

或许会产生连锁反应,引起更大程度上的民航内部劳动关系双方的问题。如果其他航空公司飞行员效仿……答案不言而喻。

7、如何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个人认为,建立一个妥善的劳动关系内部协调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

此复:提问者:fs2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