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对依法治国的借鉴意义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以德治为主,法制为辅的国家。中国奴隶制度时代,虽然有成问法,但是不向社会公布,以便奴隶主贵族临事议事,任意施刑。奴隶主还假借神意,执行天罚,来增加司法镇压的威慑力,到了西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统治者强调“明德慎刑”,可以说这是中国德治的开始。从秦始皇开始,中国的法律得到了统一。秦朝重用一些法家的人才,让中国的法律突飞猛进,如申不害、邓析、商鞅、管仲、李斯、韩非等都是中国法家的开山鼻祖,又有后世的晁错,裴政等人延续了中国的法制,成就了五千年文明的中华法系。但是中国古代因为是君主专政,导致了中国法律的内在不公。当时的法律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公开的确认良贱的法律地位,致使贵族享有公开的法定特权,又制定了特殊的法律程序来保证贵族们的特权,使本来严明的法制一旦遇见了皇权,就成为了一张废纸。各地的法律执行也完全是由地方执掌,导致了内外异法,法律条文一致而案件审理却大相径庭的局面。而法自君出,权高于法,君主始终掌握着国家最高立法权,一切法律法规都是以君主的名义下达,往往君主的饬令直接成为法律,历史上从无治君之法,所以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因为皇权至上而成为了一纸愚民的空话。同时君主又享有全国最高司法权,所有重案、要案、疑案包括死刑都要由君主审核批准,但是家族氏族的本位思想又导致了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偏私和保障贵族权益的不公。虽然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但是实际上是以儒家思想为国家的根本思想,而以法治为治理国家的根本手段。道德的约束,是无法约束住所有人的,所以无论什么时期,中国几乎没有离开过法制,虽然某些阶段处于不完整的法律体系,但是法治依然存在。

中国古代法律最大的特点就是法自君出,狱由君断;“德主刑辅”已经成为中华法律思想体系最主要的支柱;另外还有刑民不分,诸法合体;司法和行政不分,行政长官兼管司法等特征。在许多情况下法律并不能完全的发挥出他的职能,在政治清明阶段,法律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譬如三国时期诸葛亮独揽朝政,“赏罚二十皆亲自过问。”内部的法律和政令都十分严格的执行,就连皇室内部都有所检点,“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治;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一篇出师表就能说明诸葛亮这位政治家对政令和法令的见解和看法。唐代更是中国法律盛及一时,太宗李世民让长孙无忌等人编纂的《唐律疏议》几乎是法律中的典范,它不仅仅是法律规束范围的扩大,而且他的条文也几乎是十分有文学价值的。到明太祖时期,是典型的严法治国时期,在这个时期的法律的执行,虽然有过苛,但是却使当时的官吏清廉不少。《大明律》规定:对于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重惩处。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40贯即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职务所所谓"风宪官"的御吏,若犯贪污罪比其他官吏加重两等处刑。这是明洪武二十二年,撰定。洪武三十年,颁布修定后的《大明律》。该律脱胎于唐律,又不同于唐律。它总结了唐宋以来,特别是明初三十年封建统治与司法镇压的经验,增加和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所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但是他的实行却使明初期的动荡平稳下来,而使战后的明朝得以修养生息。

到了清代,中国的法律更是将中央的权利集中到了极点,顺治五年制成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全国,雍正五年颁布《大清律集解》,乾隆五年重修大清律,定名《大清律例》。这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它在结构形式上与《大明律》相同,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7篇,30门,436条,律后分别附以奏准的"条例"。清朝的法律最大的特点就是以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压政策,扩大反逆罪的范围及其株连范围,以"文字狱"的形式惩罚异端思想,推行文化专制政策,维护满族享有更大特权,使良贱同罪异罚,保护满汉地主阶级的财产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