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捕意见书 刘鹏飞律师:提请批捕的律师意见书
律师意见书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受嫌疑人高某之妻王某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山西晋一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作为高某涉嫌强奸案侦查阶段辩护人进行本案诉讼活动,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二款之规定就本案逮捕审查问题向贵院出具参考意见。
一、基本案情:截止目前辩护人所了解的案情:2013年9月16日晚23点多或2013年9月17日凌晨零时许,嫌疑人高某与被害人张如君在从与多位同事唱歌、喝酒的某KTV出来后一同前往瓦窑村某旅馆并随即在旅馆内发生性关系,9月17日凌晨四点左右,公安机关将嫌疑人在前述案发的旅馆抓获。
二、关于证据:因辩护人了解到的情况所限,无法对本案发表更为全面的意见,但辩护人认为,还原本案的真实案情及认定嫌疑人是否存在犯罪行为尚有诸多的证据、事实需要调取或核实:(一)本案被害人在案发时是否存在反抗或者呼救行为;(二)被害人之衣物是否存在被撕扯的破损;(三)案发的旅馆及二人***同去过的KTV的监控视频是否提取,视频中所反映的时间节点、地点等是否与被害人陈述相符;(四)被害人是否存在因其他因素不得已对嫌疑人控告或报案的情形;(五)在被害人陈述或者监控录像中反应的时间节点内,在被害人反抗的情况下,嫌疑人是否有足够时间作案;(六)案发时嫌疑人是否存在高度醉酒的情形;(七)如果存在高度醉酒的情形且被害人非自愿,那么在嫌疑人是否有足够的力气对被害人的“施暴”;(八)嫌疑人、被害人二人对案发现场的陈述是否相符
三、存在疑问:根据前述案情,有诸多不符合常理的疑点:嫌疑人与被害人孤男寡女在凌晨时分***处一室不符合常理。按照常理,如非所谓被害人自愿,二人不可能在凌晨时分***处一室;其次,嫌疑人与被害人是否存在业务上的隶属关系需进一步核实。如不存在隶属关系且没有发生性行为的合意,那么嫌疑人是否可能在凌晨时分用非暴力手段将被害人领至旅馆;如有隶属关系,那么在嫌疑人酒醉的情况下,被害人又如何敢不顾自身安危与一醉酒男子同处一室。以上事实与常理均存在很大差异,亦即嫌疑人高某确有可能被诬告。
四、律师建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符合该条第一款的情形的应当予以逮捕,易言之,如果不符合该几项条件,则办案机关可以酌情决定不予以逮捕。鉴于目前的情形,嫌疑人高某确有可能被诬告,故结合前述意见,辩护人特向贵院建议对嫌疑人高某不予批准逮捕。
以上意见谨供贵院参考。
辩护人:山西晋一律师事务所 刘鹏飞律师 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