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主观:

失信联合惩戒的对象范围应当包括失信个人和失信企业的相关人员,一般如果根据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义务人依然不履行其义务,并且具有法定情形的,则人民法院会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进行信用惩戒。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