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哪些信息已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释义]本条是关于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

公开透明是提升调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保证,信息化建设是推进公开透明的重要手段。法律援助是公***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其活动内容涉及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其相关体息的公布既是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必要条件。也是接受社会监督的有效手段。

法律援助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