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婚恋关系
法律分析:(一)取样与评估 互不相识的双方在某一群体中选择愿意交往的对象,所考虑的主要因素是交往的收益与成本及其相抵消后的盈余。如果收益及盈余超过自己期待值,对方成为追求的目标。
(二)互惠 在此阶段,双方尽可能交换收益,即为对方提供收益,也从对方获益,同时力求降低成本。如一起聊天,互赠礼品,***同讨论有兴趣问题等,但避免进入对方的私密性领域。在交换中,双方互惠,两个人亲密感加强。
(三)承诺 双方认为从对方得到的收益大于从其他异性那里得到的,因此停止与其他异性的交往,双方关系相对固定,开始一对一频繁交往。
(四)制度化 亲密感的加强,双方都觉得离不开对方,又担心对方离开自己,希望能通过契约形式将双方关系制度化,如订婚,办理结婚手续。契约使双方关系具有排他性,彼此忠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