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社会还要进行公审公判是不是有侮辱人权的嫌疑?法律有具体规定吗?
这个我知道,像你描述的类似郴州的公判大会,是合法的不构成侵犯人权,17周岁公民已是刑事责任人。
我国刑法规定:
1、公民人身权益的保护,以保护社会公***利益为限。
也就是说,为了保护更大的社会利益可以有限度地侵犯人权。例如,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如果贪官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即推定为侵犯了社会公***利益,不再对其的隐私权中的财产权进行保护。
2、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也就是说,已满16周岁的我国公民,触犯刑法的,不再属于民法上受保护的未成年人,应当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3、依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必须公开宣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16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得公开审理。
因此,执法机关举行的“公判大会”是合法的,而一般的“公审大会”则因情况不同,会有一定的侵权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