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把法律划分为( )

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把法律划分为(A )

A. 公法和私法

B. 普通法和衡平法

C. 普通法和成文法

D. 成文法和衡平法

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一词中的"大陆"两字指欧洲大陆,故又有"欧陆法系"之称,与英美法系同为当今世界两大重要法系之一。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中华人民***和国(除香港外)等均采用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起源可追溯到古罗马,其后在欧洲中世纪的后期(约12至15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又再度受到重视。到了十八世纪,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都颁布了法典,尝试列出各种法律分支的规范,因此欧陆法系又叫成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