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将王启兵判的什么刑

王启兵因被屏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在服刑期间因余罪加刑八个月,2018年12月6日因被兴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20年6月5日刑满释放。

于2020年6月23日被犍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犍为县公安局逮捕,本案由犍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启兵,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介绍:

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王启兵窜至犍为县玉津镇南街,采用攀爬方式将电脑房内1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客厅沙发上1台苹果牌平板电脑。

卧室床头柜中一部金色荣耀8手机及放于手机壳内的400元现金盗走,王启兵归案如实供其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被告人王启兵入户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启兵曾因故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