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 投资者的法律保护伞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监管的永恒主题,也是衡量一个市场是否健康成熟的重要标准。新修订的证券法增设了投资者保护专章,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保护维度出发,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事前保护方面,明确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在适当性管理上的义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向合适的投资者推荐适当的产品,投资者也应当配合证券公司提供真实信息。实施投资者分层制度,有针对性地作出投资者权益保护。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时,证券公司应该证明自己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况,否则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事中保护方面,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征集主体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完善现金分红制度,上市公司必须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与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明确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债券受托管理人可接受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清算程序。

事后保护方面,规定先行赔付,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行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相关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与受损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强调调解机制,投资者与发行人或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明确支持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依法支持投资者起诉。首次确立代表人诉讼制度,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诉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可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新《证券法》把投资者保护写入法条,不仅为资本市场建设与完善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投资者撑起一把坚实的法律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