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湖南建设纲要的加强完善
14.健全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强与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相配套的地方立法,确保法律、行政法规统一实施。围绕我省“四化两型”建设的总体部署,加强自主性、创制性地方立法。重点加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两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统筹城乡发展、加强科技创新和文化强省建设等方面的立法。
15.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加强立法前论证,提高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完善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制度。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法规规章起草工作机制,完善委托起草和立法机构、专家学者等联合起草的方式。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都要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公开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完善立法听证、专家咨询论证以及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扩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途径,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得到充分表达,合理的诉求、合法的利益得到充分体现。坚决克服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化倾向。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着眼解决问题,突出地方特色,增强法规规章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积极探索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工作,建立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常态化机制。
16.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和有效期制度。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加强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检索系统建设,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17.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企、政资、政事、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各职能部门要逐步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市场机制能够自行调节、社会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转移出去,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服务职能。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完善行政运行机制。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省、市、县三级政府的职责和权限,理顺财权、事权关系。稳步推进强县扩权改革,扩大县级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权限。加快推进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制化,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组织人事管理的协调制约机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18.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认真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各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和具体操作规则,并向社会公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严格执行公开产生听证代表、及时向社会公布意见采纳情况等程序。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和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成本效益分析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加强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
19.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探索完善乡镇行政执法体制,采取依法授权、委托等方式,加快赋予经济发达镇城镇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权。改革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和服务并重、处置和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调查取证与证据适用规则,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加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行政执法评议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
20.推进政府服务法治化。规范政府服务行为,明确政府服务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限等事项,并将政府服务行为纳入行政电子监察,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完善政府公***服务平台,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建立和发展社区服务和社会求助服务平台,建立健全统一的报警服务平台和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系统。推进政府服务公开,编制政府服务项目目录和办事指南。健全完善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等制度。减少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公***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管。
21.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采取行政指导、行政规划、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调解等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机制,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公***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建设好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建立和完善网上审批系统和电子实时监察系统,扩大网上服务项目的范围。加强公***资源交易平台和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探索建立全省统一招投标平台,依法加强对招投标行业和行为的监管。 推进公正司法
22.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认真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各项部署,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职权结构和组织体系。完善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和措施。完善司法队伍管理制度,加强司法职业保障。建立健全司法经费保障体制。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和刑事赔偿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扩大司法参与。
23.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以程序公正为基础,制定科学合理的司法工作规范,明确司法各个环节的办案要求和操作规则,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司法工作机制。规范证据收集、审查和认证、采信,严格贯彻执行刑事、民事、行政证据规则,全面落实和完善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加强对民事案件执行、涉案款物处置、执法办案安全防范等的规范。全面规范自由裁量权,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加强案例指导,统一裁判和执法尺度。严格执行案件办理期限制度,积极探索繁简分流和速裁机制,研究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制度,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24.全面推进司法公开。推行“阳光司法”,进一步完善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制度,扩大公开范围,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形式,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廉洁。除依法不能公开的外,法律依据、司法程序、办案各个环节和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完善司法听证制度、新闻发布制度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群众旁听庭审、裁判文书上网、诉讼档案查询等制度。推进司法信息化建设,加大数字法庭建设力度,建立案件信息查询系统,推行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同步记录、同步显示和重要案件庭审的电视或网络直播。
25.强化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督,防止和纠正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加强对诉讼程序严重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利益行为的监督,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违法立案,刑讯逼供、违法取证,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款物,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致使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利益遭受损害等问题。加强对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严重错误案件的监督,着力纠正定性明显错误或处理严重不公,损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利益等问题。加大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促进监管场所依法管理。探索开展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
26.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各级党委要带头维护司法权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实施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法参与诉讼活动、认真履行协助义务、自觉履行生效裁判。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加强司法保障机制建设,建立对非法干预司法活动进行备案登记、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本位主义对司法活动的干扰,依法规范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案件的报道,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健全司法纠错机制。加大生效裁判的执行力度,建立健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