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法院向被告索要证据
关于证据提供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2条就书证提出令作出规定,但是,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除了书证,还有大量侵权实物、生产现场等证据为侵权人所掌握,书证提出令难以解决此种情形下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的问题。基于此,《知产证据规定》第24条将“书证提出令”扩大到“证据提供令”,规定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因客观原因对其权利主张难以举证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控制证据的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证据提供令制度是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的有力举措,能够促进案件事实查明和实现裁判结果客观公正。需要注意的是,证据提供令不同于《知产证据规定》第2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依职权要求有关当事人承担举证义务,其适用依当事人申请,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也有明确的主体资格要求:申请人为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被申请人为控制证据的对方当事人。申请证据提供令的当事人应当在其书面申请书中明确其要求对方提供的证据、申请理由、待证事实等。证据提供令是对当事人课以的举证义务,在形式上应当正式严谨,以书面裁定为宜,当事人拒不履行证据提供令的,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