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分类

法律分析:(1)关于违反政治要求的违法行为,

(2)关于违反组织要求的违法行为,

(3)关于违反廉洁要求的违法行为,

(4)关于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

(5)关于违反工作要求的违法行为,

(6)关于违反公职人员道德要求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五)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六)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七)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