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制约是指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和约束。权力制约可以分为( )
权力制约原则的要求可以概括为: 1、职权由法定 ; 2、有权必有责; 3、用权受监督 ; 4、违法受追究。
权力制约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原则的总称,其存在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前提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导致出现了一个不依附于土地、国家、教会、以商品经济为主的私人自治的领域。
社会成员本身获得了私人意义上的“市民”和“公”意义上的国家公民两种身份。为了保证公***权力的行使不脱离人民的掌控,所以必然要寻求制约公***权力的机制。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