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民间合同的称谓及其特征。

西周时期

契约制度较发达合同也一式为二

早在两千多年前的奴隶社会时期,中国就已经有了比较发达的契约制度。

西周时期的契约主要有两种,一为买卖契约,当时称为质剂。质剂又分为两种,像买卖奴隶或牲口这样的大买卖,要使用长券,也就是质;诸如买卖兵器或食品这样的小买卖则用短券,即剂。

另一种主要契约是叫做“傅别”的借贷契约。质剂和傅别虽然都是合同,但两者在形式上不是完全一样的。

傅别是在一片简牍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牍上的字为半文,要两半合在一起才能看到合同的完整内容;质剂则是在一片竹简上写两份内容相同的合同,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拿一份,每一份上面都是一个完整的合同。

南宋

不交税官府不印押合同就没法律效力南

宋时契约通称为“千照”。法律规定凡是买卖或转让财产,都必须签订合同,合同还须经官府印押,这类似于为合同作公证。

不过,南宋政府不会无偿为百姓服务,是要收税的。经过官府印押的合同称为红契,是进行财产争讼的主要依据。订合同如果不交税,官府就不给印押,那样的合同就是白契,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万一惹了官司,白契不能作为证据。

东汉

造纸术发明以后竹木简契约淘汰

老是在竹片或木牍上写合同也是一件比较费劲而且成本较高的事。自从四大发明之一的造纸术在东汉出现后,这种竹简和木牍的契约就被淘汰了,取而代之的是造价低廉、携带方便的纸张做的券。

当时的契约也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判书,另一种是下手书。

判书在秦代就有了,它是将契约从中间分为两半,合同双方各拿一半,作为履行合同和发生纠纷闹上官府时的证据。

下手书则是汉朝人的发明,它是把两块写有相同合同内容的木板并在一块,由双方或双方再加上保人画指。

所谓画指,就是由当事人在契约后面自己名字的下方或名字上,亲手画上自己一根手指长度的线,并画出指尖、指节的位置,或者是仅仅点出指尖、指节的位置。

以上两种契约,在纸张出现之后,就逐渐改为用纸张书写。

元代

要获得纳税凭证必须向政府交钱元

代的合同是由官府统一印制的。当时的法律规定,契约文书和附于契约文书后的文据,应该有“契本”。

契本是元朝政府颁发给纳税人的纳税凭证,由元朝户部用铜板制造,成本较高,所以得收适量的工本费,原先收一钱,后来增加到三钱。无契本者视同偷税。

明朝的契约形式更加多样,像租佃契约就分为招佃契式和承佃契式,前者是出佃人出租土地给承佃人耕种的契约,后者是承佃人承租耕地的合同。

东晋

称契约为“文券”交税后盖有官印

东晋时称契约为“文券”,这是一种在交税后盖有官印的契约。从十六国开始,契约又称为“合同”,就是在书契两札的接合处写上一个“同”字,后来变为写“合同”二字,有些人更是别出心裁,写上一句吉祥语。此时开始以写字代替了汉代的画指。

唐代

把契约叫做“市券”官府统一格式

唐代把契约叫做“市券”,其格式和文字由官府统一规定,倒也替当事人省了拟合同的麻烦。

值得一提的是,“合同”这一称谓,正是在唐代开始成为契约的正式叫法,它来源于“分支合同”的意思。这是因为,古代的质剂、傅别、判书等契约文书的***同特点是同样的内容一分为二,要用时,就把这两份合而为一,“合同”由此得名。

清代

后期不交印花税合同无法律效力清

代中期以前,法律允许民间自行书写订立合同,只需在合同后面粘贴官府颁印的契尾就行了,契尾是交易经官府登记并纳税后,由官府填发的一种文书,作为契约的重要附件;后期则改用官印的契纸,也就是合同文本,当然,对民间私立的契约文书,通常还是准予粘贴契尾的。

再后来,订合同得交印花税了。这里的印花税是对契约上粘贴的政府特制的印花税票所征的一种租税。不粘印花税票,不交印花税,合同可就没有法律效力了。

古今对比·书面合同

古时要求白纸黑字如今电子邮件也可

古代的书面合同不是刻在竹片或木牍就是写在纸上,大多要求白纸黑字。现在,一切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有协议的东西都可以叫做合同,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如今国家出台了各种合同的示范文本供民众参考使用,但绝不像古代那样要求只能用国家印制的契书订合同。使用合同范本也不需要交纳什么费用。

古今对比·生效条件

古时得经过官府印押如今一般成立即生效

古时合同必须经过官府印押才能成立并生效,从南宋开始都是如此。

如今,一般的合同是成立时则生效,至于合同何时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又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也有一些合同成立时不立即生效,而需要经过一定的手续,如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都是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则是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古今对比·口头合同

古时没有否定其效力如今有些情形行不通

无论古今,都是承认口头合同的效力的。合同在最早的时候,就是以口头的形式出现,只是后来交易增加,内容复杂,才不得不用书面合同以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立法也没有否定口头合同的效力。

现在,为了让大家明白口头合同有效与否,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口头合同也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行得通,如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古今对比·当事人资格

古时子女立合同受限如今看是否“有能力”

合同也不是什么人都可以订的,古往今来法律都对合同当事人的资格有一定的限制。

西周的时候,只有贵族才能买卖土地、奴隶等贵重物品,就是说,只有贵族才具备签订此类买卖合同的资格。但像租赁契约、借贷契约,法律还是允许一般人签订的。

到了封建社会,一般人都有了订立各类合同的权利。但由于传统思想认为一家之内子女的事务由家长管理、妇女的事务由丈夫打理是天经地义,这导致了子女和妇女的民事权利受限制,这些人不能自由地订立合同。

从唐律开始,历代的法律都规定,如果家长在,则子孙不得私自卖田宅、奴婢、牲畜等物,除非是得到官府批准,否则合同无效。明代还限制官员、官员的子女及其亲属订合同的自由。

从民国开始法律与世界接轨,逐渐取消了对公民缔约自由的不公平限制。

现行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所谓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人从出生之时起就享有的,“民事行为能力”就复杂一点了。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味着可以自由订立合同。

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能随便订合同,像买点数额不大的玩具什么的还行,如果是大宗交易,如买电脑,就得经家长同意合同才有效。

至于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