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出租吗
法律主观:
一、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出租吗
而国家《土地管理法》对于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是有着相当严格的限制规定的,具体体现在以下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由上可知,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着土地承租者直接与集体土地所属的村委会签署土地租用协议的操作方式,这一做法并不妥当,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行为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成为无效合同。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出现的问题
当前一些地方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过程中,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违法提供建设用地的问题比较严重。《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这三类用地的范围,法律和政策都有准确界定,必须严格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要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建设缓慢,不能对流转发挥规范作用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体制的建立和制度的完善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在实际管理和操作过程中不易把握;二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配套制度改革还未到位。
1、国家层面的流转法律制度建设进展缓慢,流转长期以隐形流转为主。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规模不断的扩大,但是我国的法律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还是停留在严格限制的层面上。这不但使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得不到法律的规范和指导,还造成了扭曲的交易方式。
2、地方性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对流转进行规范和指导。
在法律明确规定限制流转的情况下,各地方却肯定了流转,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而且这些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也没有实施的监督体制。综上所述,可以出租,但是有限制条件,需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法律客观: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来信反映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按照国土资源部组织编写的《土地管理法释义》一书的学理解释,所谓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本法规定的经营管理人将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所谓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通过交易方式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所谓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本法规定的经营管理人及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将集体土地交由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对照上述概念,我们不难发现,来信提到的情况无论从内容要件还是从形式要件分析,均符合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构成条件,因此村委会的行为是出租而不是出让,也不是转让。其次,我们再来分析一下,村委会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违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单纯考虑这条规定,村委会的行为构成违法。但按照2006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六项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也就是说,国务院的文件对现状集体建设流转在政策上已经放宽,因此,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村委会的行为并不违法。再其次,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问题。由于村委会出租的是现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六项的规定,其行为并不构成违法,因此,对村委会并不能进行处罚。但由于该村四户村民以承包名义进行住房建设,未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无供地批准手续),属于非法建住宅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给行政处罚。至于村民因村委会在协议中规定本不属其职责范围内的允许建房的内容,由此给村民造成损失,可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