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诈骗导致信用卡逾期
关于公布2018年《法释〔2018〕19号》的公告
2018年12月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简称:《法释〔2018〕19号》)规定:
现金分期业务,如“万能基金、智力基金、圆梦基金”,是在信用卡信用额度之外,经银行批准的现金贷款额度,往往可以达到信用卡信用额度的数倍。
这笔贷款并没有打入持卡人对应的信用卡,持卡人可以根据需要消费或取现,而是直接转到持卡人的其他借记卡上。同时,该业务要求持卡人接受分期还款,每月按期偿还本金、相应利息和手续费,且无免息期。
这种现金分期业务在支付方式、利息计算方式、还款方式等方面与一般信用卡的消费信贷有明显的区别。
在公立小学数学老师陈某信用卡诈骗案(2019)一案中,陈某虽然欠下万能资金8万余元,但因万能资金不属于信用卡本金,且所欠信用卡本金不超过5万元,被判无罪。
(这个案例非常典型,其亮点和关键理论表述在文章的后半部分。请参考。)
教育是现阶段的热门行业,投资小,回报快,利润高。
陈某,女,1972年3月29日出生于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汉族,大学学历,曾在当地小学担任数学教师。的丈夫李在当地经营一家课后培训机构,主要培训初中数学、物理、化学等课程。因为教学水平高,口碑好,培训班的生意很好。
的丈夫李在一所非重点初中附近开了一家培训机构。为了让培训机构的名声更响,他们决定在重点初中附近再开一家培训机构,吸引一些优秀的学生进来补习。李认为,来补习班的重点初中学生越多,重点高中的升学率越高,就会吸引更多的学生和家长报名参加培训。
此后,两人做了一个简单的预算,大概需要40万元的启动资金。扣除现有门店预留费用,资金缺口约30万元。陈某决定将信用卡套现,申请浦发银行的万能基金,以满足新店的筹备和开业。
因为陈某是有工作人员的老师,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比较大。此外,由于其良好的用卡记录,浦发银行授予陈某25万元的万能资金。将陈某名下信用卡一次性套现后,分两次申请万能基金25万元,计入分期手续费后,实际账面索赔26.1万元。
家教机构因为地理位置好,加上宣传工作,开业后报名的学生络绎不绝。但随后,因为周围的其他相关组织嫉妒她丈夫李的生意,他们向当地教育管理部门写了一封匿名信,举报虽然是教师,但却开办了一家补习机构,涉嫌违规。
培训班教学水平高,学生无后顾之忧。
经教育管理部门核实,陈某被依据合同予以辞退。另外,因为一些利益集团受伤,新补习班的学生被教唆退费退出。陈某和他妻子的补习班生意立刻陷入困境。
因为资金流受到影响,在陈某申请的套现信用卡和万能基金的本金偿还出现问题。截至2017年2月,陈某信用卡本金88748.75元,其中通用基金金额82550元,定额内消费金额6198.75元;逾期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计67686.95元(利息手续费滞纳金比老虎还厉害)。以上物品***计156435.7元。
从逾期陈某发生到浦发银行决定报案,大约用了168天。在此期间,浦发银行给、安打了几次电话,寄了几封挂号信
浦发银行太原分行向公安机关出具了陈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信用卡申请合同、已签署的信用卡章程、票据及催收记录。由于证据确凿,公安机关立即立案。
随后,陈某被太原铁路公安局临汾公安局运城北站派出所民警抓获,暂押在运城市郾城区看守所,后移交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武城派出所。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陈某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被拘留后,的丈夫李向亲戚借了15万多元,以偿还所有本金、利息和违约金。由于政策问题,浦发银行太原分行没有向陈某出具谅解书,只出具了结算证明。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该案于当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浦发银行太原分行委托公司员工贾某宇到庭参加庭审。
贾某宇追问:
2015年4月,被告人陈某向我行信用卡部申请信用卡一张,固定信用额度37000元。拿到卡后激活使用。
贾牟宇又追问了一遍:
被告人陈某在用卡过程中向我行申请万能资金174000元,后又申请万能资金87000元。后因陈某未在规定期限内还款,逾期168天,涉案信用卡本金88748.75元,其中万能基金金额82550元,固定限额内消费金额6198.75元。逾期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计67686.95元。虽然后期陈某已还清债务,但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陈某争辩道:
我用个人身份证、收入证明等材料在太原某浦发银行营业厅(具体营业厅不记得了)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尾号好像是1347。当你拿到卡时,它将被激活并开始使用。因为经营问题,开始逾期,还款困难。
陈某的自白:
此卡总负债156435.7元,本金约88748.75元,用于本人个人消费和投资。这期间浦发银行每个月会给我138XXXXXXXX。
的手机号码打电话、发短信催我还款,我基本都接电话,但是我没有钱,一次性还款比较困难。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处罚。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陈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称: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致函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要求其出具“关于信用卡(个人卡)分期还款信贷功能管理办法证明”。通过该证明,法院查明“万用金”现金分期业务的申请和使用规则属于浦发银行的一种个人信用贷款。
证明指出,“万用金”是浦东发展银行推出的向持信用卡人提供分期还款信贷,将核准的信贷款项转入持卡人同名项下的其他账户或由持卡人通过银行柜面提取,该授信额度不占用信用卡的固定信用额度,持卡人按约定期数执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通过信用卡偿还。
因此,“万用金”不属于信用卡中固定信用额度的可透支款项,而是属于变相发放贷款。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2018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本案中,上诉人陈某涉案信用卡欠款本金为88748.75,其中万用金金额82550元,而该万用金是浦东发展银行推出的向持信用卡人提供分期还款信贷,将核准的信贷款项转入持卡人同名项下的其他账户或由持卡人通过银行柜面提取,该授信额度不占用信用卡的固定信用额度,持卡人按约定期数执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通过信用卡偿还。所以该82550元不属于信用卡中固定信用额度的可透支款项,而是属于变相发放贷款。
发卡银行也证明陈某信用卡固定授信额度中透支金额为6198.75元。那么,根据该《解释》中第八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将此前恶意透支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修改为五万元以上,只有达到该数额较大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陈某账户中欠款组成中包含“利息、滞纳金、手续费、逾期还款违约金总计67686.95元”之节,因《解释》中明确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银行收取的费用”。
所以,该部分利息等金额不属于恶意透支的数额。上诉人陈某恶意透支金额为6198.75元,未达到刑法要求的“数额较大”的法定条件,不应当适用刑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陈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故陈某关于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5刑初452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上诉人陈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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