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思想
亚里士多德从关系的角度出发,将正义划分为普遍正义和特殊正义。普遍正义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律,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这样解释到:“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每个公民为了维护现有的社会秩序与公***利益必须要无条件的去遵守法律,强调的是一种公民与社会的关系。
与普遍正义相对应的是特殊正义,它所强调的是一种人与人之间在经济与物质分配上的关系,要求在平等原则上的实现人与之间的公平分配,各取所应得。由于人与人之间在社会交往中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与复杂性,亚里士多德又将特殊正义具体地分为以下三种形式:分配正义、矫正正义与交换正义。分配正义在某种意义上来讲,就是按照比例平等进行一种的分配形式。它所依据的是兼顾权利平等与效率平等的道德原则,强调在分配的过程中要注意差别性,要求每个人都能得到其所应得的部分。具体包括数量相等与比值相等两种形式。
矫正正义是指为了维护守法者和受害者的利益而对于违法者进行的惩罚,对其利得的矫正,使整个社会的分配均等,是一种各失其所应失的正义。交换正义是自愿交换中的正义,人们在社会交换活动中要秉承平等互惠的原则,各取所需。其实质是一种等值的交换。
(二)政治正义与家庭正义
以范围作为划分依据,正义又可分为政治正义与家庭正义两种。政治正义指的就是在法律下,每个公民都是自由平等的。这种正义适用于全部公民,他们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政治正义仅存在于拥有平等主体之间,然而,当主体地位不可比较时,那么他们则适用于家庭正义。
亚里士多德对家庭正义存在的范围是这样论述的:“就一个完全的家庭而论,这些就是:主和奴,夫和妇,父和子。于是,我们就应该研究这三者各自所内含的关系并考察它们的素质:(1)主奴主系,(2)配偶关系……(3)亲嗣关系”。他认为,主奴之间的正义就是奴隶提供服务以满足主人的需求,奴隶只不过就是主人的一种有生命的财产。在配偶之间,由于二者之间特殊的关系,在某种意义上分有平等,但妻子要维护丈夫的绝对权威。在父子之间,当子女尚未成年时,父亲则拥有着对子女的绝对统治。父母拥有不抚养子女的权利,但子女绝对不可以不孝顺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