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安全的。

此外,在量刑上要考虑行为条件、空间条件、对象条件和情节条件,行为条件是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空间条件是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对象条件是驾驶的是机动车。情节条件是情节恶劣。情节恶劣不包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因为危险驾驶罪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即构成该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驾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前款有同款行为,同时构成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拘役期限根据《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