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法规考试视频讲解
在历年教师招聘考试中,教育法规的效力是教授招聘调查的适度考点。
本文主要对此进行剖析,希望对考生的备考有所帮助!
一.教育法规的效力
1 .形式效力
这是母法与子法、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层次效力关系。
例如,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高于其他所有法律。
宪法以下依次是教育基本法、教育单行法、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政府教育规则,后者与前者不能抵触,法律效力也将依次降低。
2 .时间效力
教育法规的时间效力主要是指教育法规何时生效、何时失效、有无追溯、过去的效力问题。
例如: 《教育法》第八十六条: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3 .空间效力(区域效力) )
教育法规的地域效力是指教育法规适用的地域范围。
例如,《中华人民***和国教育法》适用于全中国。
4 .人的效力
人的效力是指教育法规对谁有约束力。
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国际组织和国家。
例如: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公开未成年人的隐私。
二.练习
一本选题1. 《职业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
”的规定体现了教育法规的()。
a .形式效力b .时间效力c .空间效力d .对人的效力
1 .答案d。
解析:本题是对教育法规效力的调查。
教育法规的效力是指教育法规的保护力和约束力。
一般分为形式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人的效力四类。
题干中的“任何组织”属于法人,体现了对“人”的效力,所以d学说是正确的。
判断问题2.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委、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实施前已处理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这项规定体现了教育法规的空间效力。
() ) ) ) )。
2 .答案。
解析:本题是对教育法规效力的调查。
教育法规的效力是指教育法规的保护力和约束力。
一般分为形式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人的效力四类。
题干中的“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表述法规何时生效; “本办法实施前已处理的学生伤害事故不予重新处理”表示法规有无追溯效力,显示时间效力,题目表述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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