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物种入侵罪立案标准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的立案标准是:
行为人存在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行为,对生态系统平衡的实质性威胁,情节严重。按照规定构成该罪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外来入侵物种是指传入定殖并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
外来物种一般通过以下方式进入:
1、自然进入。通过风媒、水体流动或由飞禽、走兽、昆虫的传带,动物、昆虫、植物种子或微生物发生自然迁移。
2、有意引进。出于观赏、药用、饲料、生物防治、绿化、水土保持等目的引进。由于认识不到位等原因,在引进之后成为有害物种,如福寿螺、水葫芦等。
3、无意引进。随着进出口贸易运输或入境旅客无意间引入,如松材线虫随进口设备的木质包装带入。入境旅客携带的水果、肉类等,也可能成为外来物种入侵的途径。
综上所述:社会公众要防范外来入侵物种,不要携带、寄递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不要随意从网络上购买国外宠物、花草等动植物及其产品。要随意丢弃外来物种。不要随意放生,避免好心办坏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