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定价避税的方法
一、转让定价避税通常使用的方式:
①跨国纳税人把高税国的有形或无形资产,人为地压低价格转让给避税港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然后在避税港内按市场价格销售,把利润截留在避税港内,以便享受避税港的免税优惠或按低税率纳税,回避高税国的税收负担。
②跨国纳税人把A高税国的有形或无形资产,在压价转让给B避税港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之后,再由B避税港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人为地抬高价格,把它转让给在C高税国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这样,低进高出,把A、C两国的利润都转移到B避税港,以此享受免税或按低税率纳税,回避A、C两国的高额税收负担,从总量上使跨国纳税人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
扩展资料
跨国总公司与其各分支机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以及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之间,通过人为订定内部交易结算价格,转移利润,逃避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跨国纳税人往往人为抬高或压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通过资产、货物销售等渠道把高税国的利润转移到避税港,以减轻其税收负担,把税后利润扩大到最大限度
转移定价避税不违法。转让定价避税法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根据相互之间的***同利益进行转让。利用转让定价调节关联企业之间的收入、成本和利润,属于合理避税方法
法律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