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

少捕慎诉慎押是指对绝大多数的轻罪案件体现当宽则宽,慎重逮捕、羁押、追诉。

1、少捕,是指要依法加强对逮捕社会危险性的审查,依法能不捕的不捕,尽可能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减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状态下候审。

2、慎诉,就是依法行使起诉裁量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通过适用不起诉,发挥审查起诉的把关、分流作用。

3、慎押,则要求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方式,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少捕慎诉慎押的本质是严格、准确、规范地把握逮捕、起诉、羁押的法定条件,将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追诉控制在合理且必要的限度内,体现刑法谦抑、审慎的要求,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最佳平衡,最大限度发挥刑事司法对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作用。

提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背景大体上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我国犯罪结构和刑罚结构逐渐轻缓化。特别是以危险驾驶罪等轻微犯罪入刑为代表的积极主义刑事立法,迫切需要裁量主义的刑事司法与之相匹配,以优化刑事司法资源配置,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繁简分流。二是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普遍推行,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从宽处理,以便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提高刑事司法效率,在更高程度上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有机统一。三是随着手机定位、路面监控、“非羁码”等电子监控手段的广泛应用,公安司法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控能力大幅度提升,即使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逮捕羁押,仍然可以较为便利地保证其随传随到,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