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垃圾分类法律调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按照职责负责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日常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推动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第四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和村庄保洁长效机制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等相关设施建设以及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的规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第六条 工会、***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动员,推动全社会***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旅游、快递物流、物业管理、环境保护产业、酒店、餐饮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培训和技术指导等。
鼓励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动员活动,***同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七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 市、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省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依法组织编制市、县级市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依法公示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经批准后的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应当在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网站和辖区内主要新闻媒体公布。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第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确定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的总体布局,统筹生活垃圾处理流向、流量。第十一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划要求,统筹安排建设符合分类管理要求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不符合分类管理要求的,应当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改造。第三章 分类投放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废玻璃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易腐垃圾,包括居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非居民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废杀虫剂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依法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以及相关场所保洁实行责任人制度,相关责任人及其职责按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