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变更条件

公房承租人变更条件有: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同居住一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公房承租人变更的类型

1、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2、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同居住人中确定承租人,租赁户名变更后,原承租人的***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3、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准备材料有哪些

1、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图章;

2、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3、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4、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

5、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6、过户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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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公***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