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连带担保责任规定
法律主观:
债权人 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 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责任免除,对于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债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允许 债务转让 的,保证人对转让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 ,是指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 中约定保证人与 债务人 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