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在法律意义上的定位论文
从胎儿的法律含义入手,明确胎儿作为法律概念的内涵,指出胎儿是存在于母体之内儿也,从受胎时起直至出生时止。 接着,从胎儿作为生物的人的属性出发,分析作为生物的人的胎儿区别于社会的人,在伦理学上的地位低于现世中的人,但是也不同于一般的动物、植物,胎儿作为潜在的人应该受到民法的充分保护。 就现实来看,胎儿受侵害的可能性增加,随着优生优育观念的深入人心和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能够得到确认,法律保护胎儿利益的现实基础已经具备。 因此综合胎儿的伦理学地位、胎儿受侵害的现实和侵害行为与受损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得确定的技术支撑,胎儿利益应该而且可能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
法益说主张将胎儿利益鉴定为权利之外的法益提供法律保护,权利能力说主张通过赋予胎儿权利能力来保护胎儿利益。从利益保护方式的不同入手分析法益说与权利能力说的不同,并从应然意义和法益保护方式的不足两方面排除法益说,选择权利能力说作为理论基础。接着,以权利能力说为基础,分析胎儿“视为已经出生”的拟制主体地位,并以活着出生为条件赋予其权利能力,在权利能力的性质上采附解除条件,使胎儿在其出生之前就已经取得权利能力,但如果将来未能活着出生则溯及丧失权利能力。 第三部分,胎儿利益的侵权法保护。从侵权法角度分析几个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有争议的问题并提出本文观点。主要包括胎儿死亡赔偿金问题、胎儿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父母侵权问题、不当生命之诉。?
第四部分,我国胎儿利益保护制度的完善。目前,我国民法在胎儿利益方面的立法模式被称为“绝对主义”的立法模式,即完全否定胎儿具有权利能力,仅就胎儿的应继份额作出规定。立法上的不完善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适用法律的困惑和判决的不一致。针对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本文认为我国应采取总括主义的立法模式,规定“胎儿以活着出生为条件,就其利益保护,视为己出生”,全面保护胎儿利益。是对胎儿民事法律地位的分析。从胎儿的法律含义入手,明确胎儿作为法律概念的内涵,指出胎儿是存在于母体之内儿也,从受胎时起直至出生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