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意破坏名贵展品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最近大家看到《蒙娜丽莎》画像被扔蛋糕的视频了吗?我当时就是在群内看到的这个视频,当时真的震惊了,我心里就想,这人是不是有病,后来此人被安保带走。就在5月30日,法国巴黎卢浮宫内,视频传出之后很快就上了热搜。
网上关于损坏展品的新闻也是很多的,后来我就看到2013年的一个新闻,上海玻璃博物馆有两个小男孩跑到护栏里,用力拉扯和摇晃一幅展品。可笑的是旁边家长根本没有制止,还用手机拍照,这是在炫耀吗?一分多钟,展品被扯下一大块。据说,这幅作品原名叫《天使在等待》,是一位艺术家专门为刚出生的女儿做的。后来,艺术家把破损作品原样保存,改名为《折》,也未向破坏者要求赔偿。
有人说,这成本太低了吧,虽然没有要求赔偿。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如果观众在博物馆有故意破坏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损坏文物罪”,上面的案例中还好不是珍贵文物,否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而上面的案例要从法律来说是会受到治安处罚的,并且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题目中说名贵展品,那肯定是珍贵文物了,比如一级、二级、三级文物,个人故意损坏的话,一般采用最多的方式是双方协商赔偿金额,因为珍贵文物对于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来说,可想而知,即便法院最后判决全额赔偿,执行可能性很低,所以如果要进行赔偿,还要看恢复原状或大体修复要花多少钱,当然了,要有前提条件的,一是不能损害国家利益(主要指文物具有历史、科学价值),二是文物可以修复。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参考市场价,然后确定赔偿金额,不过这样的例子不多,因为涉及的因素太多。
关于故意破坏名贵展品的行为一般涉及到以下3条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324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 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一点,每次出现类似的新闻,大家的观点都是一边倒的,有的职责个人素质,有的说博物馆或者展览方缺乏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其实这些都是主观看法,还是要从法律、制度上进行约束,让公众意识到做错事就要承担责任,形成文明参展的良好氛。
最后,希望大家可以爱护珍贵展品,文明参展,切勿故意损坏,否则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赔偿可能就是我们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