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文明城市奖金发放规定
全国文明城市奖金发放按照国家文件规定:
1、获得国家和省级精神文件单位的,单位所有干部职工按月工资的100%发给奖励;
2、获得市级文明单位的按月工资的80%发给奖励;
3、获得县级文明单位的按月工资的60%发给奖励。
全国文明城市,简称文明城市,是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市民整体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较高的城市。全国文明城市是中国大陆所有城市品牌中含金量最高、创建难度最大的一个,是反映城市整体文明水平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是目前国内城市综合类评比中的最高荣誉,也是最具价值的城市品牌。全国文明城市的评测周期为三年。
全国文明城市是含金量很高的城市品牌。是十分重要的无形资产和战略资源。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实质上是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推动城市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推动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是一项顺民意、得民心的利民工程,实事工程。
在我国,把创建文明城市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理性选择,是随着精神文明建设实践的深入而逐渐明晰、逐渐完善的。
法律依据: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
第十条
中央文明委审议批准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建议名单后,正式进行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对获得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城市、村镇、单位及在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人员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