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建议我国刑法中规定见危不救罪,你是否赞成?
我不赞同规定见危不救罪。
这涉及到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救助者是否有救助能力,如果没有,何谈犯罪?第二,将道德层面的要求上升到刑法领域,是否可行?可以鼓励人们积极见义勇为,但不能因为没有救助就予以刑法制裁。第三,这属于道德层面应该努力去改变的,但靠法律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法律分析
光靠法律规定是没有太大作用的,努力提高人们的道德修养才是治本之策。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法律并不是万能的,不能一味的靠严刑峻法来治理社会。见危不救助,是刑法概念中的不作为行为,目前我国没有规定针对于一般主体的“见危不救助罪”,成立不作为犯罪需要有作为义务这一客观要件,我国目前采用的义务来源主要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职业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以及先行行为导致的作为义务,基本上是沿袭了形式的法律义务说。而德国刑法中采用的是保护义务和监督义务的功能二分说。在我国的不作为犯论体系之下,不具备作为义务是完全阻却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所以见危不救助并不一定的构成犯罪,只要具备了上述作为义务才有可能成立不作为犯。可以看出这样的规定要求特殊主体的法律义务,而对于一般主体的见危不救助行为则无法归入刑法之中,而只能由社会在道德层面加以讨论。
个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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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