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调解员说的话让我很费解
1劳动合同法里没见到25%经济补偿还有这种额外条件啊,仲裁员是依据什么说必须是公司大范围拖欠才给支付补偿的?是否合理?
不合理,仲裁员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2公司拖欠工资是事实,无正当理由的强迫停职和不计工资也是事实,这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老板发电子邮件命令强行交接工作和‘停职’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最关键的是你要掌握证据。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你若有证据当时就可以辞职并要求赔赏。但被不被支持要看在什麽地方。
3从未办过任何离职手续;公司想办法说是你首先解除了劳动关系,目的是想逃避违法解雇的经济赔偿,但公司当初电子邮件里的确只是说停职和不计工资,没说解雇你之类的话。仲裁到底会怎样认定?
你要告诉仲裁停职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是要赔款的。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公司律师透露,公司正在变更法人。这是为了吓唬你让你少拿钱,尽快结案。若公司变更法人,应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
5一旦闹到法院你不服他不服的拖你个一年半载是没问题的。胜诉后执行应该没多大问题。
6《中华人民***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你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了。
建议和解,虽少拿钱但不浪费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