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经常性谩骂、恐吓、威胁、侮辱、诽谤、宣扬隐私、跟踪、骚扰,以及通过实施极端化行为排斥、干预家庭成员正常生产、生活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反家庭暴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宣传、信息统计和培训工作;

(二)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反家庭暴力工作计划,研究和解决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制定政策措施的建议;

(三)协调、指导相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推动反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联动;

(四)对反家庭暴力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其他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实行社会***治。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得泄露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举报人、报案人、证人的信息。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个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和法律援助等服务。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普法工作规划,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开展法治宣传、去极端化宣传教育和家庭美德教育,反对家庭暴力。

工会、***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教育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家庭美德教育和反家庭暴力的公益宣传和教育引导,强化舆论监督。

学校、幼儿园应当向幼儿、学生及其监护人开展家庭美德教育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提高幼儿、学生的反家庭暴力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将家庭美德、婚姻法律知识和反家庭暴力纳入婚姻家庭辅导的内容,告知婚姻当事人反家庭暴力的权利义务和救济途径。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针对家庭暴力加强法治宣传、法律咨询、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等公***法律服务,健全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机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结合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向当事人和公众释法说理,普及、宣传反家庭暴力法律知识。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作为对村民、居民进行自我教育的重要内容,将反家庭暴力依法纳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依法依规化解家庭纠纷,促进家庭和睦。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依法调解,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引导家庭成员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教育、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第十一条 综治中心(网格化服务中心)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信息管理平台;建立网格化家庭暴力重点监控机制,排查确定重点防范对象,开展反家庭暴力法治宣传教育,化解家庭纠纷,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