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快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提升城市治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大同转型发展、绿色发展、智慧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大同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智慧城市建设应当遵循城乡一体、突显特色、政府引领、市场运作、开放***享、惠民便民、创新驱动、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智慧应用推广、智慧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构建统筹高效的组织体系和运行通畅的推进机制;组织编制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和行动计划,制定建设管理、推进保障的政策和措施,统筹推进智慧城市***性基础网络、通用功能平台和大数据体系建设。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扶持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并建立智慧城市发展投资融资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向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第六条 市、县(区)智慧城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智慧城市建设的推进、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智慧城市建设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指导、审核、监督智慧城市项目建设;
(四)建立推进协调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智慧城市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五)制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大企业的合作制度,为智慧城市提供智力支撑;
(六)建立考核评估机制,落实智慧城市推进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经信、住房建设、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编制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县(区)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在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前,应当报市智慧城市主管部门审定。第八条 编制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享的发展理念,体现智慧城市建设的基本原则、新目标、新要求和建设重点,体现强化***用、整合通用、开放应用的建设理念,突出地方特色。第九条 编制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应当组织论证、座谈,征求有关专家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智慧城市建设的推进情况,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新标准、新要求,以物联网开放体系架构、城市开放信息平台、城市运行指挥中心、网络空间安全体系为重点,构建泛在先进、安全可靠的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体系,推进城际互联互通和信息***享,形成开放***享的智慧城市体系架构。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和提升既有基础网络,完善时空信息基础设施,加速基础网络建设,提升网速,扩大覆盖,加速建设光网城市、无线城市,推进电子政务网与互联网、物联网之间多网融合,打造***性基础一张网,为城市服务治理精准感知、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惠民服务无处不在提供支撑。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类***性平台,汇集各级各类信息、数据、应用,构建智慧城市通用功能平台;依托城市通用功能平台建立智慧城市运行指挥中心,实现城市资源汇聚***享和协调联动。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智慧城市时空信息云平台建设,以地理空间框架为基础,叠加各部门、各行业信息资源,汇集物联网、互联网信息资源,建设智慧城市大数据中心,将各类信息数据总和、过滤、存储,依托城市开放信息平台向社会开放。第十四条 智慧城市项目建设,应当采取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政府企业***建等方式,整合多种资源和汇聚多方资金,遵循城乡一体、集约统筹的原则,执行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避免重复建设、行业垄断和信息壁垒,高标准、高效率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实现***建、***用、***享。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措施,构建安全可控的网络信息安全支撑体系、防护体系、管理体系和运营体系,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网络安全风险监测、通报预警、应急处置等新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加强重要信息系统和关键数据资源的安全保障,维护智慧城市网络信息多维度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