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权票是什么概念
弃权票就是就某事表决时既不支持也不反对。
弃权票是逆反票的一种。选民表示候选人无一位值得选择。投空白票属无效票视为弃权,不列入结果。但有时候需全体选举委员过半数有效票才能当选,投空白票或其它无效票太多可令候选人达不到门槛而不能选出获胜者。
在表决时弃权不投票也常被视为弃权票。弃权票本质就是既不支持也不反对。成员们可以投赞成票或反对票,享有否决权的成员还可以否决某个决议,弃权票是随着人类社会的民主政治进程而发展出来的,是民主政治发展到一定高度的产物。
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逐步深入人心,人大的地位、性质和作用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认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权力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也不断增强。多数组成人员能够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慎重行使自己的职权,在不了解被提请任命干部的情况下,不投感情票、违心票和糊涂票,不随波逐流,盲目投下赞成票或反对票,而是用弃权的方式表明自己的态度。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做法要比无原则的一致通过、全票赞成,更能体现出民主政治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四十一条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第四十五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