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承租人死亡后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同居住的人或者***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