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什么情况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红字发票全称红字增值税发票,是发票的一种.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开具以后,如果发生销售退回、折让或是开票错误等事项,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时,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来冲抵此前开出的蓝字发票.如果不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那么一般纳税人对应的销项税额不予扣减.由于红字发票上的数字均为负数,红字发票也称负数发票.

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及处理方法如下:

1、取得专票已抵扣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取得专票未抵扣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开出专票未交付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从以上情形可以看出,抵扣联和发票联在哪一方就由哪一方申请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开具红字发票后是否需要收回原发票?

开具红字发票后是否收回原发票视具体情况而定.

1、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因此,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收回原发票联.如无法收回,应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取得专票已抵扣

若专票已抵扣,则抵扣联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购买方不得退还原发票.

(2)未抵扣

谁填开《信息表》谁留存原发票,前文已提到抵扣联和发票联在哪一方就由哪一方申请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3、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

根据《关于的解读》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相较于红字纸质专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

因此,若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无需追回原电子发票.

什么情况可以开具红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