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有哪些法律风险

您好!

合同签订前期要规避的法律风险如下:

(一)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很重要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纲领,任何经股东会通过并经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公司、股东等都必须遵守,与公司章程相抵触的行为都会被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也不例外。所以在股权转让前,受让方必须要了解公司章程是否作出了与法律不一致的特殊规定,比如有的公司章程禁止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那么受让方就没有必要再继续进行股权转让协商的必要;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程序比法律规定更加严格,那么转让方与受让方也必须遵守。《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规则作出特别约定,以排除《公司法》设置的转让规则。因此,在签订股东转让协议前,切不可想当然,首先应先查看目标公司的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的特殊约定,评估股权转让的可行性。

(二)法律的程序性风险要避免

在实务中,转让方通常与受让方已就股权转让达成了一致,甚至已支付了股权对价款后,才由转让方提请该公司股东会讨论,修改公司章程。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因为法律规定股权外部转让不管转让方持有的股权比例有多大,都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一旦达不到这样的比例,那么转让方、受让方先前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就会夭折,导致法律上解除协议,双方返还财产等法律后果。《公司法》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因此,根据法条的规定,未经以上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会因在法律程序上的瑕疵而被认为无效或撤消。所以受让方在购买目标公司股份前应该要求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出让方股东出让其股份的《股东会决议》。所以,受让方与其让自己的权益处于不确定状态,还不如在外部转让意向阶段督促转让方将“股东会讨论决定”这一程序前置。转让方公司可以先召开股东会,在股东会上明确转让方拟出让的股份份额、价格、对价支付时间等内容,由其他股东充分讨论权衡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对目标企业进行全面且充分的事前调查

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切勿被一时的利益蒙蔽了双眼,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使投资人对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企业资信等缺乏了解,所以受让方在受让股份之前应当对目标公司作全面充分的调查,调查要细化到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设定抵押的情况,以及目标公司产品责任事故、最近三年的年度税务报表、最近三年企业曾经历过的诉讼、仲裁等情况,以期通过事前调查发现风险,判断风险的性质、程度以及对受让人进入公司后的影响和后果,在些基础上才进一步确定是否受让该公司的股权。必要时聘请专业的调查机构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情况等作尽职调查,评估收购的可能性与可行性。律师的事前调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是否具有相关的资质,是否存在影响目标公司合法存续的重大法律障碍等,若目标公司的经营业务需要特定的资质证明或认证,如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这些资质认证很重要,否则可能造成受让方的重大损失。

2、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东出资的审查,首先要对目标公司当前的股权结构及股权变更历史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其次还需要对目标公司各股东出资的合法性,重点是审查股东出资方式、数额是否符合法律、合同和章程的规定,出资是否有抽回、各种形式的转让等。

3、目标公司各项财产权利的审查,特别是土地使用权、房产权、主要固定资产所有权、专利商标权等,应该是目标公司合法完整拥有。以发现和理顺目标公司的产权关系,保证目标公司的财产完整,不存在法律上的后遗症。

4、目标公司合同的审查,重点了解是否存在纯义务性条款和其他限制性条款,特别是要审查目标公司如果有新股东加入进来后或是控制权发生变化后,其原来的合同是否还仍然有效,是否还有其他的限制。这些都会影响到受让方进入目标公司后,公司的运作是否如受让方预期的效果一样,惟有事先了解并进行评估,才能作出科学的预测及评估。

5、目标公司重大债务的偿还情况,附随义务及债权人对其是否有特别的约定限制,如债务合同中如果约定在债务未清偿之前不准股权转让或是转让比率有比例限制等,否则应立即偿还未到期债务等约定时,应当及时应对及评估风险压力。

6、目标公司是否有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评估这些是否将会直接影响目标公司的经营利益及财务状况。

7、通过外部调查了解目标公司的发展空间,从政府职能部门、行业组织等了解有无影响目标公司资产的诸如手搬迁、征用、停建、改建的远期规划,目标公司当前享受的当地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税收、环保等方面有无变化。

8、其他渠道通过聘请的会计师、评估师等外部专业人士,准确把握目标公司的整体情况,在必要可能的情况下对目标公司重大债权债务问题进行调查。

(四)股权是否有瑕疵

股东未出资、股东未出资到位、股权设定担保、股权被采取司法限制措施、已转让的股权再次转让等等,都将影响股权的质量和价值。

(五)股权转让后公司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手股东人数为一人以上五十人以下,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为五人以上,所以股东转让股权不得有违反法定限制的结果,如果公司股东变为一人,还必须符合新公司法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定。

(六)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法律风险

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与此相对应,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隐名股东不是名义上的股东,但该隐名股东其实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虽然他不具有股东资格,但显名股东却受其控制和支配。依据法律规定,隐名股东直接以自己名义转让自身登记于显名股东名下的股权时,该股权转让的行为一般是无法获得法律认同的。但是,若显名股东违反了其与隐名股东签订的协议擅自将登记在自身名下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的,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能够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但是对于接手公司后的运营管理及控制权行使将会遇到不可遇见的风险。

(七)尊重老股东的同意权、否决权和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两个特点,比较重视股东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如果股东之间缺少信赖,那么该公司就难以为继。维系股东之间信赖关系的外在表现就是关于股权转让制度的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股权外部转让对股东之间原有的和谐稳定、相互信赖的关系提出了挑战,需要有良好的沟通与互动。

受让方的股东身份只有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经工商登记才能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一佰四十五条的规定,将股权转让结果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修改、变更工商登记等事项是公司的义务;公司董事负有及时办理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负有配合协助的义务。在合同履行中可能面临目标公司怠于履行义务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同时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董事也可能不尽配合、协助的义务。虽然从法律层面来说,受让人可以起诉公司,要求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但公司没有义务去监督或判定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而转让方在履行通知义务后,除有特别的约定或转让方有过错外,转让方对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转让方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所以虽然可以通过法律救济的方式来寻求触解决,但是实践当中公司内部,特别是延续股东的人为因素的障碍才是更为让受让人伤神的因素。因此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或是在对目标公司进行调查时受让方应与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以及董事、公司管理层进行较为充分的沟通,维持良好的关系是为自己行使股东权利扫清人为障碍打下一个前期的基础。

(八)自然人股东已婚须提供夫妻对方同意转让的书面协议

夫妻***有财产股权转让。对于自然人的股权转让方如果已婚,受让方还必须考虑夫妻***同财产的处分权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收益,归夫妻***同所有。***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有人擅自处分***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股权外部转让中受让人即使接受了夫或妻一方的转让,也要有充分的理由或证据证明自己是善意的、是有充分理由相信是经夫妻***同同意后取得该股权的。比如,可以要求转让人提供另一方同意的书面证明、夫妻双方关于个人财产的协议、夫或妻一方单方获得的赠与等证明,而且也应当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的附件。

(九)目标公司股权的价值评估要准确

转让股权形式多样,一般有零转让、净资产价值转让、原始投资股本转让、溢价转让、低于净资产价值转让等,无论初衷是为了避税、投资、整合市场、扩大规模等怎样的动因,但是对股权的价值评估是基础。在对目标公司进行前期的审慎性尽调之后,受让方需要进一步开始一系列的实质性评估,这些评估机制包括:财务尽职调查、法律调查、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税务调查等。通过这些流程的开展便于全面、完整、真实的掌握目标公司的相关信息,并为股权价值评估提供有效依据。当然,在该阶段可以采取委托外部咨询机构或组织自身资源来***同实现。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